首页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七章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