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指挥体系有权调集出入境检验检疫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六条的规定,提请国务院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六条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