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实施。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