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参加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检疫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