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将突发事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检验检疫局通报。

接到通报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及时通知本局辖区内的有关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