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四章 报告与通报 第十八条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报告与通报 第十八条 接到报告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