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