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二条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二条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处理人员、设施、设备、防治药品和器械等资源的配备、储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