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相关技能的培训,组织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演练,推广先进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