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六节 变更、延续、补发 第三十三条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六节 变更、延续、补发 第三十三条 原发证机构受理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