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称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

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原发证机构应当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卫生许可证,原卫生许可证号及有效期限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