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五节 期限与公示 第二十八条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五节 期限与公示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现场审查和整改时间不计在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 第五节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