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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节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五节 期限与公示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现场审查和整改时间不计在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 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将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材料的目录和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受理办公现场公示,并定期公示卫生许可结果。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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