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四节 决定与送达 第二十五条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四节 决定与送达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向申请人送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节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