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受理卫生许可申请。

检验检疫部门受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不属于检验检疫部门职权范围的,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