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二节 受理 第二十条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二节 受理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受理卫生许可申请。 检验检疫部门受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不属于检验检疫部门职权范围的,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