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一节 申请 第十三条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一节 申请 第十三条 每个具有独立固定经营场所的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作为一个卫生许可证发证单元,单独申请卫生许可。 第一节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