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维护口岸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公共卫生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以下简称卫生许可),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或者服务活动,并依法接… 第六条 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卫生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卫生许可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卫生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及行政许可结果公示制度。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卫生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