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二章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 政策法规司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要求,结合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组织拟订国土资源部立法规划草案,报部务会议审定。 第六条 政策法规司根据国土资源部立法规划,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在每年年底前组织拟订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 第七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分为出台类、论证类和研究类。 第八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政策法规司根据部机关各司(局、厅)的职能分工,确定起草负责单位;立法项目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司(局、厅)的,由政策法规司确定一… 第九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按照出台类、论证类和研究类的顺序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政策法规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整规划和计划的建议,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