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八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政策法规司根据部机关各司(局、厅)的职能分工,确定起草负责单位;立法项目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司(局、厅)的,由政策法规司确定一个司(局、厅)作为起草牵头单位,其他相关司(局、厅)参加。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