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六章 立法协调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立法协调 第三十四条 部领导列席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有关司(局、厅)收集以下材料,并及时送办公厅: 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批示; 该草案过去的办理情况及相关材料; 国土资源部对该草案反馈的修改意见;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