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七章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草案和部门规章草案,报国土资源部审议,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修改,报部务会议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2日发布的《国土资源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