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六章 立法协调 第三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立法协调 第三十三条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国土资源部意见的,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厅)开展协调工作。 立法协调意见由政策法规司汇总后报部领导审定。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