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土资源部起草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开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协调,制定、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