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一章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加强立法协调,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的… 第二条 国土资源部起草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开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协调,制定、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应当坚持改革创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与开门立法,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四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