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符,但其他部分仍有必要继续执行的,应当进行修改;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或者主要措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管理内容、管理对象已经消失不再适用的,应当废止或者宣布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