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原起草机构应当提出延长有效期、修改或者废止的处理意见。
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前公告延长有效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其最初设定的有效期。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在其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制定发布。
有效期届满,需要废止或者原起草机构未提出处理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前公告延长有效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其最初设定的有效期。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在其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制定发布。
有效期届满,需要废止或者原起草机构未提出处理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