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7年) 第四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7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行政复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