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被申请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履行,但因不可抗力或者申请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履行的除外:

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