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接收行政复议申请的渠道、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情况等信息在本机关门户网站、官方微信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

推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加强社会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