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7年)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答复通知书,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一并发送被申请人。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