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说明理由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咨询、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查阅行政程序中的案卷材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的;

要求提供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要求公开申请人已经知晓的政府信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答复的;

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作、搜集政府信息和对已有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答复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在审查过程中可以不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