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一次性补正。

补正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需要更改、补充的具体内容;

需要补正的材料、证据;

合理的补正期限;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法律后果。

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算。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