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9年) 第四章 决定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决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法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经本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或者本行政复议机关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意见,可以提交本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