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