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被引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