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第十九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一)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第十九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第十九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