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