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9年) 第三章 审理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审理 第二十条 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