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办法。行政复议机构也可以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当面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当事人一方超过3人的,推选1至3名代表参加审查会。
审查会由行政复议机构主持,相关机构应当派人参加并根据审查情况提出评议意见。
当事人参加审查会应当出示证件,可以陈述、质证和申辩。
审查会可以制作审查笔录和评议笔录,审查笔录应当交参加审查会的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评议笔录应当交评议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一方超过3人的,推选1至3名代表参加审查会。
审查会由行政复议机构主持,相关机构应当派人参加并根据审查情况提出评议意见。
当事人参加审查会应当出示证件,可以陈述、质证和申辩。
审查会可以制作审查笔录和评议笔录,审查笔录应当交参加审查会的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评议笔录应当交评议人员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