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部门预算。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必须的设备、工作条件,复议机关要给予保障。 第七章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