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被申请人;对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批准具体行政行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被申请人。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