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第三人。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