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信件、传真等书面形式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人员应当当场填写行政复议申请笔录,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将记录的行政复议申请内容向申请人宣读,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由记录人、申请人在申请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