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201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全面履行;未规定法定期限的,在下列期限内全面履行:
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的,依其规定;
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
因不可抗力或者申请人、第三人的原因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履行的除外。
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的,依其规定;
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
因不可抗力或者申请人、第三人的原因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履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