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201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负责监督。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监督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对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事实、原因进行调查或者核实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对是否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进行审查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对被申请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处理意见,以及关于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
对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事实、原因进行调查或者核实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对是否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进行审查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对被申请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处理意见,以及关于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