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立案、调查和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立案、调查和审理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提出移送有权机关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