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定性是否准确;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程序是否合法;

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