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有明确的行为人;

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属于本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