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立案、调查和审理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立案、调查和审理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违法事实和依据; 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