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违法事实和依据;

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