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8年) 第三十三条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在查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损害后果的,所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